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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3/12)

孔光的主张未被实行。

自秦后两千多年,使用奴婢和农奴的大地主庄园和小土地自耕农并存的生产方式一直是的中华诸帝国的生产方式,官方和民间的蓄奴生产方式在中国长盛不衰。

各朝各代的蓄奴法律不断,如唐代的《奴法》、清代的《逃人律》,严惩逃奴和窝藏逃奴的人户。

《新唐书》刑法志在论当时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时道:“三曰:‘徒’。

徒者,奴也”



通观秦汉法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除了家庭拥有奴隶外,当一个触犯国家法律的公民所犯的罪行比罚金规定的可赎罪严重,但又不严重至被处死时,国家对罪人惩罚和对其他公民的威慑是对其施以徒刑即沦为劳作奴隶(隶臣、妾、城旦、舂)。

与死刑相比,徒刑具有保存犯人生命的人道意义,同时又为国家获得了大批成本最低的奴隶劳动力。

古代奴隶社会为了防止奴隶冒充公民或逃亡,迫使奴隶在身体上留有记号,使其在外表上很容易和公民区别开,这使抓捕逃奴变为易事。

当一个公民犯了罚金不能赎而又不至于处死的较重罪行后,秦汉国家要将其沦为不同级别的奴隶作为惩罚,并根据罪行轻重附加黥(面额刺字)、劓(割鼻)、刖(斩脚)、宫(割*)等不同级别的伤残人身体的肉刑。

秦汉法中在前额或脸部刺字的“黥刑”

不减弱奴隶的劳动能力,它和“劓刑”

的作用是为奴隶打上持久以至终身不掉的奴役记号或烙印。

汉高祖九年12月,“(赵相)贯高等谋逆发觉,逮捕高等,并捕赵王敖下狱。

(赵)郎中田叔、孟舒等十人自髡钳为王家奴,从王就狱”

(《汉书》67页,高帝纪下)。

汉高帝曾购求楚将季布千金,濮阳周氏为救他,将其髡卖为奴:“乃髡钳季布,衣褐衣,之鲁朱家所卖之”

(《史记》2729页,季布栾布列传)。

可见在秦朝和汉初,私家奴要被剃光头发和胡须(髡)并颈戴铁环(钳),着褐色奴衣,而公家奴则分为完(髡)刑和部分剃发须的耐刑二种。

男女奴隶的耐发型类似*期间为所谓“罪人”

剃的“阴阳头式”



秦汉国家的军爵赎身法规定臣民或普通奴隶(隶臣妾)可以为国家做贡献为亲属奴隶和自己赎身。

秦“军爵律”

规定了二级爵(上造)以上的公民降低自己的两级爵位变为庶人(最低公民)可免去自己的亲父母中的一人的奴隶身份;以及第二等级的奴隶(隶臣)斩了足够敌首而连升两或三级成为公士(隶臣→(司寇)→庶人→公士)级公民如果降爵位一级为庶人,他可免除自己妻妾一人的隶妾身份的;同理,一个隶臣身份的工匠斩一敌首,或他的亲属或朋友为其斩敌首,他可升为自由工匠,但身体受肉刑的奴工只能成为半自由的国家工匠。

史料证明秦汉隋唐以来的中国奴隶制度和古代两河流域的巴比伦、亚述、波斯等帝国的奴隶制度基本上是一样的。

两河流域早期奴隶制城邦舒如帕克时代(前2600~前2400)的楔形文字契约表明田地和房产是可以出卖的,但没有发现奴隶买卖的文件。

可见在西亚文明的城邦建立时期,公私家同样很少使用奴隶进行农牧业生产。

战俘多被处死,而不是用作奴隶。

随后,从拉旮什城邦时期(前2300~前2200)到亚述、巴比伦、波斯帝国时期(前330),奴隶生产制和小农经济一直并存。

在两河流域奴隶社会中,由于没有国家奴隶制只有债务奴隶制,巴比伦国家不用戴罪立功赎罪的方法来减少沦为奴隶的公民数量,而是禁止私人家庭把有期限的债务奴隶变成真正的终身奴隶。

所有的债务奴隶在被奴役四年后都应获得自由。

当一个国王即位后往往大赦全国的债务奴隶,其事在国王的年名中被称为“在全国建立了公正(或国民的自由),使人心舒畅”



巴比伦王萨比乌姆以及汉莫拉比和他的4个后代王:叁苏伊鲁那、阿比埃舒赫和阿米迪塔那、阿米察杜卡的年名都证实了他们在其元年发布解负令释放债奴婢的重大举措。

和秦汉法把被俘的公民沦为国家奴隶不同,当被俘或失踪的巴比伦士兵回到祖国后,巴比伦法律仍然把他看为公民,把公民享有的份地还给他。

当一个在敌国为奴的前公民被商人作为奴隶买回国时,法律要求他的自由不用赎金就立即被恢复。

古巴比伦国家没有发展到奴隶社会的高级阶段----国家奴隶制,还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

法律往往把较重的罪犯处死,而不是沦为奴隶。

由于国家对奴隶的数量需求不大,因而没有株连亲属的法律。

前14~11世纪的《中亚述法典》比《汉莫拉比法典》晚几个世纪,其中的刑罚已包括为国王劳动20天或1个月,但是和秦汉法比照,罪犯被奴役时间非常短。

秦汉国家处于奴隶社会的高级阶段----国家公有奴隶制阶段:除了公民家庭使用私有奴隶外,奴隶制帝国还大量使用公有奴隶。

国家奴隶的来源一部分出自外国战俘,更多的是帝国通过刑法将犯有不同程度罪行的公民沦为不同级别的国家奴隶。

为了增加奴隶的数量,当一个男公民犯法成为完城旦和鬼薪以上的国家奴隶时,他的家属也同时沦为国家奴隶。

这就是中国奴隶制刑法中特有的“连坐”

和“株连”

法。

怠于农耕生产而致贫困者,本人及其妻子没为官府奴婢等规定,在秦律中乃为常见。

由于皇帝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奴隶实质上是王朝的奴隶。

这一制度的特点是,每个公民和家族都可以用货币购买或者战功分得奴隶作为自己的财产,但国家或者王朝可以不花钱仅通过法律的惩罚就可以把许多公民变成奴隶,从而成为国家奴隶制度最大的受益者。

男奴娶自由女生子:巴比伦奴子为自由人,秦汉奴子为奴隶;自由男和女奴生子:巴比伦法、秦汉法均为自由人。

秦汉法:主和他人的女奴有子,为他家奴婢;男奴隶娶女主或主家女,奴隶处死,女人为国家奴隶。

胡伊德说:“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王室仓库主管)淳于公有罪,被押赴首都长安服刑。

他的女儿上书,指出死刑和肉刑使死者不能复生,受过刑的人一辈子残废,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她表示自愿当官奴婢,请求为父亲赎罪。

文帝深受感动,令大臣改革肉刑,最后确定将割鼻子改为打三百下,斩左脚趾改为打五百下。

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

这表明官奴的大量存在。

秦汉等国家奴隶制帝国灭亡的原因正是“专任刑罚”

,至于“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之徒,还为敌雠,猋起云合,果共轧之”

,“赭衣(奴隶)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汉书.

刑法志》),这就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性。

陈胜、吴广的首发起义军多是奴隶、罪徒和贫民;陈涉,罋(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而迁移之徒。

儒家王莽的国家奴隶制 王莽(前45-23年),字巨君,他姑母王政君是汉元帝的皇后、汉成帝的生母。

自汉成帝起,王家有九人封侯,五人做大司马。

王莽父亲早死,没有轮到封侯,以致家境孤贫。

王莽以孝顺母亲而闻名,为一时人望之所寄。

他的伯父大司马大将军王凤病重,王莽侍疾尽心尽力,亲尝汤药,乱首垢面,一连几月不解衣带。

王凤颇为感动,临死前将王莽托付给王政君。

王莽因此做了黄门郎,跻身政坛,其后终于成为大司马大将军。

王莽赡养救济名士,家里不留余财,连自己的车马衣服都拿来分发给宾客。

一次王莽的母亲生病,公卿列侯遣夫人问疾,王莽妻出去迎接,她衣不曳地,破布蔽膝。

诸夫人以为是婢佣,后来知道是大司马王莽的妻子,都惊诧莫名。

汉成帝绥和2年(公元前7年)的春天,西汉的上空出现了“荧惑守心”

的异常天象。

所谓“荧惑守心”

就是火星(古称荧惑)在天球上运行到心宿(28宿之一)的位置。

《汉书.

天文志》说“荧惑”

代表“为乱为贼,为疾为丧,为饥为兵”

;更可怕的是“居之三月国有殃,五月受兵,七月国半亡地,九月地太半亡,因与俱出入,国绝祀。”

就是说,“荧惑”

超过九个月,仍出现在天空上,就有亡国的可能!

如此严重的恶果,举国上下岂能不惶遽怵惕!

此时,翟方进的亲信议曹(丞相的幕僚)李寻受王莽指使指责翟方进说:“近年来天象异常,灾害频仍,民心浮动,盗贼四起,可为寒心。

您久处高位,上无忧时济世之功,下无举能让贤之行,而望永保富贵,难矣!

如今大责日甚一日,对您来说,即将降临的岂但是一般的惩罚而已。

现在相府属官三百余人,有谁愿与您休戚与共,转危为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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