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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霖抵制日本的主张与实践(2/7)

北洋政府在此问题上变得越来越软弱无力。

在此情况下,张作霖再次发密函献策:“惟交涉必视乎国力,争持或各有理由,诚能将十县划出南满之外,双方承认就我范围,实为幸甚,若或万不得已,鄙见所及,惟有用交换之策,挽回于万一。”

张的交换之策,即日方若执意要将辽西划入南满,必以承认以下两项条件为前提:

一是日方须接受奉省订立的警察章程、课税条例、商租规则、护照注册章程、南满办矿须知、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等,上述规则和章程皆为“二十一条”

签订后张作霖组织奉省当局所制定。

从这些规则和章程的内容上看,皆专“为限制日人而设”



为防止利权尽为日人所得,张作霖主持制定的《中日合办东meng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中明确规定:合办工业的产品须由该管行政官署指定其种类,以农具制造为限;非经报明地方行政官署允准不准开办;中日两??

伙办理农业及附随工业者,两国合伙之人数须相等;所合办工业由两国合伙人共同支配;无论何种类公司,中日两认定股份及出资额须相等,执行公司重要事务者,中日两?

等;合办公司所发行股票,开始由?

认定之股份,以移转于丸?

限;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所得利益,合伙人定期分配之,

但非丸?

得分配土地所有权之利益,土地所有权一仍属于丂1为防止东北大片土地为日本人所租占,《租用地亩规则》规定:“凡租用地亩,地主及租圎商定时,应即报明中国地方警察区署;地主及租地人须填写省公署制定的租契,加盖中国地方官印信,地主及租圁中证人、四邻村长或里长皆须签名盖印;下列土地不得租用:所有权未定者,依法禁止耕种或建筑者,荒地和未经查报登记者,与邻地纠葛未经勘定者?

不明??

盗押者,若有土地租佃关系发生,中国地方官署有权令其解约。”

奉省当局这些规定一旦实施必使yu租中国土地之日本人受到种种限制与阻隔。张作霖见日方将辽西纳入南满之势已难挽回,于是在密函中建议北京外交部:“如日使必将辽西十县划人南满,拟请大部将各项条例一并提出接洽”,必须以承认上述规则和章程为前提。

二是日本必须放弃在南满洲的领事裁判权。

《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meng古之条约》第五条规定:“诉讼日本国臣民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馆,又?

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



凭此规定日本在中国东北享有领事裁判权。

在订立该条款时,日本慑于国际舆论,觉得有些露骨,于是又附加一条,即“将来该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臣民之??

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张作霖在致北京外交部的密函中建议,应向日方“要求南满洲区域内全部分或一部分关于日本臣民之??

切诉讼,先行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张作霖认为:“以此两端为利益之交换,则桑榆可收,补牢有计,未始非??之丂总之,此案延缓不如速决,承认须有抵制,否则事不明认,而势成默许,旷日持久,而为患益滋,权利之损失必益巨也”。在日本执意欲将辽西划入“南满”,而且暗中加紧向辽西移民之形势下,张提出上述交换之条件,亦不失为亡羊补牢之策。不过,结果是不言而喻的,日方并没有同意上述交换条件。

2.关于土地商租权问题

日本依据《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meng古之条约》,攫取了在“南满”

地区的土地商租权。

日本名义上是对土地“商租”

,实际上即是蚕食和吞并,被商租的土地将等同于纵横于奉省的铁路附属地。

条约签订后,在日本官方的唆使下,日本商民、浪人及不法歹徒??

人奉省,进行土地投机活动,一时间,丒?

日本人间的土圡?

件屡屡发生。

其中太平寺土地诉讼即很典型。

太平寺系前清昭陵官庙。

1915年10月,太平寺主持僧人本瑞私自将该寺周围402亩土地租与日本人井深滨名等。

奉天交涉署屡次照会日本驻奉天总领馆,太平寺周围土地系国有土地,“该僧本瑞并无处分之权,本瑞既无处分之权,则与滨名所订契约,无论系抵押或商租均属违法行为。此其应视为无效。”日方置之不理。

为防止类似太平寺案件的再度发生,张作霖于1916年10月28日致电北京国务院:“请钧院陈明大总统,饬令外交部与日使订明,凡日人在奉商租地亩,或以地亩抵押借款者,必须呈由当地县知事或交涉员验明,有??

照方能发生效力,其他租照、地册及一切不正当之契约均归无效,不得作为证据。”

后来,张觉得上述措施欠妥,又于11月2日再次致电北洋政府外交部:“请将前电验明??

照一语删除,暂定为‘日人商租须在该产坐落地方报明县知事,查葛,始准立契’。”

两电主张的核心,即禁止中国土地所有者,包括那些不合法地契的持有者与日本人私相往来。

北洋政府认为张所陈建议“亦正本清源之法”



张作霖不仅主张通过地方官府来控制土地商租活动,而且还试图在课税方面采取措施,以防止土地流失到日本人手中。

张建议北洋政府内务部在原定的《商租地亩须知》中增加如下内容:“租出地亩,其所有权仍在地主。

但应纳现在及将来关于土地之一切课税,应由承租人代地主缴纳。

承租人既代地主担任徼纳课税义务,得于租地之始,向地主要求减轻租价报酬之”



此项建议,从字面上看对日方承租人不失公允,其实??

用意。

他提及此项建议理由时说:“承租人既须代地主担任现在及将来一切课税,势不得不于租地之始,要求地主减轻租价。

地主因租价减轻,将地亩租与外族,绝无优胜之权利可图,从前侥幸投机,饱则远扬之计划,均无扂此策实行,则地亩之愿租与外人者必少,地亩少租与外人一寸,国家國权利则保全一分,两国之交??

分纠葛,一转移间,保全甚巨”



北洋政府认为张的建议“自属可行”

,采纳了上述课税征收办法。

采取上述措施后,?

觉得还有漏洞。

1917年12月,他又给各县知事又下达了一份秘令:“踃年一月一日起,??

贾等不得将土地私租与外人,不得以地契等证据为抵押,向外人私自借款。

否则,上述行为—经发现,将以盗卖国土罪及私借?

论处。”

日本驻奉天总领事馆探知此事后,以该秘令春本享有的土地商租权的严重侵害为由,向奉省当局提出了严重抗议。

张向日方解释:“土地商租权系条约上的规定,岂有不允之理。

目前有一些不逞之徒以他人的土地或地契等证据,私自租与够外债,使?

meng受欺骗和损失,以酿成交涉事件。

本省长有恐于上述事件发生,才发此通令。”

这种对商租权表面上承认,实际上否认,口头上履约,实际上抵制,整体不违,具体不行的两面外交手段,在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圩权方面赆一定的作用。从“二十一条”签订至皇姑屯事件,张作霥本的土地商租权—直坚持这种策略,使土地商租问题成了日本一直试图解决,但又始终未能解决的“悬案”。

3.关于设立领事馆问题

日俄战争后,日本在东北奉天、铁岭、辽阳等地始设领事馆。

这些领事馆成为日本推行“满meng”

政策的侵略机构。

1916年,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中国提出在郑家屯、掏鹿、海龙、农安、通?

设五处领事分馆的要求。

按国际惯例,只有商埠才可设馆,而上述地区不是商埠,皆属内地,日方理由为,实行《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meng古之条约》后,“日人之赴南满者,日渐其多”

,“早日设馆,遇有事件发生,贵国地方官可与领事接洽”



在日方的外交压力下,北洋政府被迫允让了日本的要求。

张作霖知此消息后,立即致电北京外交部,提出了不同看法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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