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五十八章 人牙子(2/2)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到了唐朝,法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
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大明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却有所减轻。
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
,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减轻。
到了万历年间,相关律法有所变动,贩卖人口的人都会游街或发配充军,如果本人死了将会由其自送替代。
如果有残害儿童的,则会被处以凌迟之刑。
只是,这些人牙子素来都是贩卖的儿童和妇女。
崇祯皇帝是个大老爷们,他们要了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