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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3/3)

该部由一位总警司掌管,直接向警务处政务专员负责。

该部的主要职责是:策划、拟定警队长远发展规划及人力需求计划,统筹警队物业的未来发展计划,并负责处理警队除资讯系统外的物业建设、维修的所有事宜,包括申请建筑用地和拨款。

该部分为两个科:策划科,发展科。

其成员中约三分之二为文职人员。

——策划科。

由一位高级警司掌管。

负责拟订警队长远发展规划(最长达未来15-20年),研究警队的组织和结构,制订计划预算,申请警队用地,统筹编制警队的资源计划。

——发展科。

由一位高级警司掌管。

负责所有警察建筑物的装修、维修、保养和租用事宜。

该科内分3个组:警察总部发展组,一类建筑物(新楼宇)组,二类建筑物(旧有及租用楼宇)组。

第二节地区警察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为了便于维护地区治安,香港警务处在全港设置了6个警察总区,其中5个为陆上总区,1个为水上总区。

总区之下,又划分了23个警区(其中陆上20个,水上3个)和54个分区或警署。

在体制上,香港各警察总区均隶属于总部行动处,每个总区均有自己的总部,各由一位职级为警务处助理处长的总区指挥官领导,并直接对行动处处长负责,而行动处处长则对负责行动系统的副警务处处长负责。

在职责上,各警察总区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的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和其他内部保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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