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好大一盘棋(1/2)
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注意,这里特指“发明”
专利,根据《专利法》,技术型的专利申请是分为“发明”
和“实用新型”
两大类的,发明的含金量要高得多,审查也严格得多),在递交到国知局之后,具体国知局内部会怎么审查、怎么走流程?
如果全部写出来,诸位不学法的看官肯定会烦得大脑爆炸。
所以,用不精确、但易懂的话大致概括一下,大约是这样的:(大家千万别当法律看,我这是为了小说的结构,做了处理的。
想学法的,请直接去看法律解读的教科书。
) 首先,当事人提交了一个发明申请、然后国知局先粗粗看一下是否属于“发明”
的依法受理范围,受理范围没问题,就发《受理通知书》。
然后,进入初步审查阶段,初审阶段跟“实用新型”
的审查是一样的,也就是审查员不会进行“全面检索”
。
所谓“全面检索”
,就是在国家专利库内、以及一切市面上可以找到的现有技术文件里,找其他相关技术,确定你这个申请的专利技术到底有没有新颖性、创造性。
初审不进行全面检索,也就意味着只要你的技术文理上通顺、技术上可以操作、实现你描述的效果,那初审就算通过了。
至于别人有没有跟你一样的,初审是不太管的。
(除非明显属于现有技术) 然后又过了三个月,就可以提前申请进入“实质审查”
。
(或者也可以不申请,用够一年半的“后悔期”
,然后发明的内容会对社会公众公开,最晚距申请日起3年必须进入实质审查。
具体原理就不解释了,真要解释光这个点就能写几万字)。
这时候就要“全面检索”
了。
如果审查员检索后,发现你的技术确实非常新颖、非常有创造性,市面上确实前无古人,那就可以直接通过“实质审查”
、给发专利证书了。
但实际上,这是不太可能的。
因为如今这个时代,每一个发明的创新量其实都已经非常微小。
或者说,仅仅比现有技术稍微进步改良了那么一点点,企业就会急着注册新发明。
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大多数时候审查员会觉得你这个技术,其实也没多少新的点。
这时候,“尊敬的审查员”
就会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让申请人修改自己的申请文件,或者进行书面的答辩辩论、陈述你自己之所以觉得你创新的理由。
这种通知书/修改/答辩的博弈,还至少得持续两轮,有时候是三轮。
三轮答辩修改下来,审查员还是不给你通过的,这时候就能发《驳回申请》的决定文书了。
当然,当事人这时候依然可以再对“驳回”
表示不服。
只是事不过三,这次再不服,找国知局的一线审查员已经没用了。
《专利法》第41条、《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在这个时候,为申请人提供的救济途径,是找“专利复审委员会”
,简称“复审委”
。
按照旧法,找到“复审委”
再次“上-访”
后。
如果复审委觉得申请人还是不占理(也就是认为一审的审查员占理),那就直接发《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通知书》。
这种情况是最简单的,也就没后面什么事儿了。
但复杂的是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复审委觉得“一审驳回得有道理,但你这玩意儿再给你一次机会改改,还能抢救一下”
。
这时候,复审委也会下《复审通知书》,只不过内容是让申请人再改改。
如果申请人这一次改得特别争气,改过之后复审委的人看了觉得很完美——到了这一步,新法和新解释,与旧法和旧解释的分歧就出来了。
本来旧解释的规定,是复审委看完,哪怕觉得“非常满意、龙颜大悦”
,那也是不能直接放过滴。
因为复审委只是一个行政复议的机关,不是一个常备审查机关。
它就不该管这个事儿。
复审委此时此刻的正确做法,是“发回重审”
。
也就是,“虽然我觉得可以”
,但我无权“直接说可以”
。
我要让第一次说“我觉得不行”
的那个人再看一遍,让当初说“我觉得不行”
的那个人亲口改口说“我觉得可以”
。
而现在,根据新解释,却变成了复审委“我觉得可以”
之后,就直接改判“我觉得可以”
了。
可以说,新旧解释、细则、指南的差距是很细微的。
哪怕是内行人,也根本注意不到这么一点国知院内部几个办公室、组成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细节,能产生多少法律风险。
刘教授这种国内排名前50的知产法领域专家学者都没看出来,就是这个点隐蔽性的明证。
而最高院出这个解释时,本心其实也是好的——他们是为了好心节约一些国家的行政审查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或许法释办的专家一拍脑门,觉得“既然当事人是有道理的,何必再多此一举再发回重审一次呢?
直接改判他有权,不是更节约国家资源么?”
而如今看来,只有冯见雄看出了这背后的可阴之处。
…… 那么,找到了这个点之后,究竟能怎么利用、然后捞钱呢?
冯见雄为刘教授举了一个例子:“看不出来这背后的可利用之处?
那我换个容易懂的说法好了——虽然你是搞知产法的,但民诉法、刑诉法应该也懂一些吧?”
刘教授应声承诺:“那必须的!
基本的三大诉讼法怎么可能不懂!
你也太小觑我了!”
冯见雄虚抬了一下手,示意对方稍安勿躁:“别急,那我举个例子。
相信你都知道民诉法里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吧?
也应该知道,在两审终审制中,二审法院只有在遇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只有法律适用错误’这大类情况时,才能‘二审直接改判’的吧?
而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那是绝对不可以直接改判、哪怕你重新搜集了新证据都不行,必须是‘发挥一审法院重审’的吧?”
刘教授点点头:“这个我当然知道。”
冯见雄也继续和颜悦色地追问:“那你知道为什么法律要这么立么?
这背后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刘教授想都不用想:“那还用说?
当然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搞证据突袭了——谁都知道,一审并不是最终盖棺定论的,哪怕输了还有上诉机会。
而二审才是最终盖棺定论的,输了就基本上彻底没救了(不考虑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那些都不是原被告可以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