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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章 深渊无浅(三)(1/2)

刘大强被带到了法警大队长的办公室。

大队长看刘大强进来,一副想笑又想哭的模样,指着一把椅子: “坐吧,刘大总经理。

这儿有雪碧,猛喝几口,打几个嗝,气就顺了。”

法警大队长给刘大强拿来一大瓶雪碧,拧开口递给刘大强。

“我说你小子真行啊,比那法官还舒服,就瞅着这大玻璃窗,把法庭看了个一清二楚!”

刘大强一眼就瞅见了法警大队长的座椅正好对着一大排玻璃窗,因为在法庭的二楼,这个位置可以观察到法庭的每个角落,是个最佳制高点。

“你也别再去法庭了,免得法官见你有气。

就在这里看,我再给你灌输点法律知识,训点话。”

说完,就招手叫来一位年轻的法警:“你给做份笔录,把这家伙的认错态度写好点,懂不?”

年轻法警笑眯眯:“全懂。”

刚交代完,那小强也被带了进来。

法警大队长看着这兄弟俩,对小强说:“一对活宝!

你不喊一声‘人民’,人家就不知道你是‘人民’了?”

小强更随便,一屁股坐在了法警大队长的办公桌上:“你说,我乔哥会不会被判刑?”

“难说。”

法警大队长又给小强拿了一瓶雪碧:“检察院厉害,不判的话他们不会罢手。”

“你这话怎讲?”

刘大强问道。

“我问你,公检法三家,哪家权利最大?”

法警大队长开始灌输“法律知识”

了。

“当然是法院。

你们有生杀大权呀!”

小强喝着雪碧说道。

“我问你哥呢,没问你。”

“难道是检察院大?”

刘大强试探性地问道。

法警大队长既没点头也没摇头,说:“法官判决如果出入大,检察院有抗诉权;法官如果违反法律程序或者收受贿赂,检察院有检查监督权。

公安、法院都要接受他们的监督。”

“那谁来监督他们检察院呢?”

刘大强还真想搞清这个问题,就问。

“纪检委员会。”

法警大队长说,然后意味深长地望着刘大强笑。

刘大强认真体会着法警大队长的话,没有再吭声。

见刘大强不吭声,法警大队长又接着说:“最近出了一条新规定,公诉案件判刑,检察院可以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懂不懂?”

法警大队长的“普法”

让刘大强明白了一切。

尽管没有提关于自己乔哥的案件,但是他全懂了。

刘大强心里暗暗的骂了一声:“妈的”

,就不想再跟王大队长聊这个问题。

他怕自己控制不住情绪,他宁愿自己骗自己,还可以稍微地抱有一点希望。

他四周望望,看见办公室一角堆了不少整箱的饮用水,就说: “哎,你这里有没有瓶装水,有的话给我一些。

你看旁听席上那些人,一天了也没喝过一口水。”

法警大队长说:“行,让小强这个‘人民’搬两箱下去吧。”

小强就真的不客气,搬起一箱往楼下走,边走边说:“两箱用不完,一箱足够。”

法**公诉方的发言告一段落,又是辩方发言。

方沁站起来说:“审判长、审判员:刚才有人提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引起思考的问题。

这从不同程度反应了群众呼声。

我个人意见认为,合议庭在考虑这个案子本身的背景时,应注意群众呼声的代表性和重要性。”

方沁的主旨再明确不过了。

她把刘大强在法**表达的意见作为了自己的意见,以辩护人的身份传递给法庭。

并强调了“合议庭”

这个概念,既:包括了陪审员在内。

方沁能够如此强调,其中意思就是因为陪审员也是‘人民’的代表。

“我现在向法庭再次提供证据:上海xxxx公司并不是纯国有企业。

既然不是纯国有企业,那么指控吕乔的主体就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假如性质发生变化,被指控的罪名就不能成立。”

审判长把盯在卷宗上的眼睛移到了方沁的脸上,神情表示关注。

“这里是有关上海xxxx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

方沁拿着几份资料在手中:“上海xxxx有限公司于199x年x月x日登记设立,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既中外合资,该企业的股东人数为三人,按投资数额多少排名为:上海xxxx公司,amiantrc公司,hywesb公司。”

方沁把这几份材料直接交由法警转交审判长。

这是个能够翻案的材料。

沈非心里一阵激动。

假如认定上海xxxx公司为股份制公司,那么指控吕乔的“挪用公款”

罪名将彻底颠覆。

法**十分安静,大家的目光全都投在了方沁身上,包括三位公诉人。

“资料显示,上海公司是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公司的资产及资金在经营过程中根本不可能明确为国有资产,只存在该公司进行财产分割或破产清算之后才能分清资产的隶属。

我要说明的是:只有属于上海xxxx公司的财产才具有国有资产的性质,因此,检察机关将上海公司部分未收回的货款认定是国有资产显然与案件的事实不符,所以吕乔未上交的这部分货款认定是公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沈非心里清楚,在自己接手上海xxxx公司之前,的确存在外商投资的情况,并且已经按照三方协议进行了注册,但是直到如今,也没有见那两家外国公司打进一分钱。

方沁的调查是事实,但是她没有接触上海xxxx公司的财务报表。

仅就这一点,也就够了。

如果法院认定吕乔有罪,那么就是“资金占有”

而不是“挪用公款”

,罪名更改,刑期也就相应减少。

但是方沁的这个辩护发言是不是真能改变判决呢?

公诉方的态度又是如何呢?

难道他们真能根据辩护律师的意见考量罪名和量刑吗?

沈非陷入了思考中。

小强给在旁听席上的每个人送上了一瓶水,方沁的辩词让大家都有了一个好心情。

张君毅此时的心情却并不轻松。

他认为合议庭就算采纳了方沁的意见,否定公诉方的指控罪名,有可能又会产生新的罪名。

因为各种迹象表明,吕乔不可能判缓刑,否则就不会是这种审判状态。

方沁紧接着又开始了自己的辩护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我和我的辩护合作人共同对吕乔的案件进行了反复、认真地研究。

我们认为吕乔扣押这笔货款的直接导致因素就是吕乔儿子的伤残。

按照国内市场经济模式,我们认为上海xxxx公司存在违反《合同法》、《劳动法》的行为。

把为他们做出重大贡献的吕乔作为一个跳板,应了‘过河拆桥’这么一个典故。”

审判长依然很认真地在听取方沁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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